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新闻舆论工作,树立和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切实服务基金会中心工作,为基金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
(一)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适时向校内外发布基金会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媒体发布基金会的重要事件及有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为基金会稳健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原则: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坚持新闻发布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
(三)新闻发言人须经理事会研究,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
(四)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代表基金会发布和解释重要公共信息;
2.阐释基金会重要政策、措施、方案等出台的背景、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3.公布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动态;
4.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基金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基金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重大社会活动、公益资助项目等;
(二)与基金会有关的捐赠活动;
(三)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突发事件;
(四)其他应予或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吹风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四)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等。
第五条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因故不在校内时,由基金会理事长临时确定一人代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事先经新闻发言人同意或授权,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